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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审结一起辖区内涉案金额最高的“跑分”案件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谋取不法利益,组织人手、组建团队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跑分”转账,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4亿元。近日,大足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该案亦是大足区目前为止受理的涉案金额最高的“跑分”犯罪案,最终判决被告人邹某等十人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组织人员开始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邹某先后组织被告人曾某、杨某、郑某、何某1、唐某、何某2、王某、李某、段某等人加入形成“跑分”团伙,先后在邹某家里、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和经开大道某住房等三个场所进行“跑分”。

  邹某是团伙负责人,提供了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曾某等八人负责操作转账,何某1负责记账及发工资。该团伙根据上家的指令,进行接收、转出资金等操作,按转账流水1.5‰提取佣金,以分班轮班的方式全天进行“跑分”。邹某给其余被告人每月工资,除工资外,每提供一张银行卡每月可获得1000元至1500元的报酬,各被告人均使用了本人或亲朋好友的银行卡用于“跑分”。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团伙共使用25张银行卡用于“跑分”,总计流入资金248022314.7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等十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十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段与对应参与的其他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邹某进行组织、策划和管理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所谓“跑分”,实质上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等其他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一种犯罪行为。当上游电信诈骗或赌博的犯罪分子需要转移赃款时,发布指令给跑分客,跑分客按照其指示向指定的账户层层转账,最终到达上游犯罪分子的手中,实现上游犯罪分子足不出户、手不碰钱即可将犯罪所得收入囊中的目的。

  “跑分”行为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并可能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共犯。近年来,“跑分客”大多有年轻化的趋势,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被不法分子拉拢诱惑,为其转移赃款、跑分洗钱,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找工作需擦亮眼睛,辩清是非黑白,切莫为小利小益最终走入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断送自己的前程。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9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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