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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己找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有效么?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财产受到损害需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近期,达拉特旗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发生了上述情况。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担任挖掘机司机,由被告驾驶原告的挖掘机进行土石方剥离工作。2020年12月,被告将柴油加入挖掘机空滤内,挖掘机出现机械发动机报废,无法工作的情况。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挖掘机损失177070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挖掘机损失17707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因原告将涉案挖掘机的发动机进行更换,更换下来的发动机已被厂家收回,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公司向法院出具退案函。后原告自行委托另一鉴定公司进行鉴定。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发生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告知被告鉴定时间,也未通知被告到达鉴定现场。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时,供鉴定机构使用的基础材料均为原告单方提供,且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也未接受被告的监督与质证,该鉴定意见缺少被告的参与。故法院对原告的单方鉴定不予采信,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挖掘机损失177070元不予支持。后原告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如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该意见存在程序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情况,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22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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