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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不结了 彩礼钱算谁的?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乌海市一对情侣订婚后分手

  男方提出想要回

  120万元彩礼及购房款

  这笔钱能要回吗?

  哪些情况下彩礼可退回?

  来看案例详情

   郭小强与孟小丽是一对情侣,2018年两人举行订婚仪式,郭小强向孟小丽转账16.8万元作为彩礼。二人订婚后,开始共同生活。2018年至2019年期间,郭小强陆续向孟小丽交付含婚约彩礼及购房款等共计120万元。2019年,郭小强计划投资餐馆,孟小丽拿出20万让小强投资。

   郭小强、孟小丽二人在订婚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也未举办结婚典礼,因意见不合分手。分手后,孟小丽向郭小强退还73万元。

   郭小强认为既然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结婚应该将购房款和彩礼全部还给自己。孟小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支出和转账,不应支付全部,两人沟通无果,郭小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孟小丽返还彩礼20万元并返还剩余购房款27万元。

  裁判依据

   原告郭小强与被告孟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小强在同居期间陆续给付彩礼和其他财物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应视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条件不能成就,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被告孟小丽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收到原告郭小强给付的彩礼、购房款等共计12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核减被告孟小丽支付的原告投资款20元、向原告郭小强转账9.4万元及返还的购房款73万元,还应向原告郭小强返还1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判决被告孟小丽向原告郭小强退还彩礼、购房款等共计17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彩礼看似是无偿的,但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为“以结婚为目的”。在本案中,因结婚目的没有达到,为此付出的巨额彩礼也应当返还。而特别注意的是,并非在结婚前付出的财物都是彩礼,彩礼应以结婚为目的,并结合社会习俗进行严格认定。彩礼是中华文化自古有之的习俗,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适用习惯提出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如果彩礼金额巨大,远远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正常承受范围,这样的风俗习惯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使用人名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22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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