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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诉讼时效有期限 诚实守信无期限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原告贾某在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李某追偿代偿款2万元,虽然原告贾某主张权利的日期已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李某仍作出了偿还代偿款的意思表示,最终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代偿款2万元。

  

   法律从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逻辑起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保护义务人基于时间经过而享有的认为权利人不再行使权利的合理信赖利益,避免义务人受到不正当请求或者过时请求的干扰,使义务人的财产只为现在及将来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在本案中,当事人的选择却让案件有了不一样的结果。

   诉讼时效制度中蕴含的诚实守信其实是双向的。既有权利人明知确因自身懈怠而时效经过,却没有绞尽脑汁寻找时效中断、中止理由的诚实,也有义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仍愿意履行义务的守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做法正是双向诚信的体现,没有让患难之交破裂、没有让信任的桥梁坍塌。虽然法院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但当当事人自愿放弃时效抗辩的时候,也是诚信美德绽放的时候。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91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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