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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一顿酒 领了刑三年 为啥?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范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仅因喝了一顿酒而获刑三年。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但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王某某不思悔改,又“任性”了一把:2022年6月16日晚10点,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范县新区范水路平安街交叉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14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经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但被告人王某某之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于2021年犯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但是暂不予执行,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如三年期满,向某的原判刑罚本可不予执行,而今却因为一次饮酒后开车,将自己送进了监狱,令人可悲可叹。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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