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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其具有方便快捷等特点,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借贷双方往往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是存在经济利益的法人或组织,也正是基于种种关系的存在,借贷行为之间多存在着种种不规范行为,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睛。

   【案情回顾】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亲戚关系。2017年8月,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原告虽然自身经济也不宽裕,但碍于亲戚情面,在王某多次请求下,按照王某的主意,以张某的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00元转借给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某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再转贷给被告王某,故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王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张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民间

  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公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切莫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资金再进行转贷,不但行为违法,还可能会赔了本金,损失了利息,又伤害了亲情友谊,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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