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疫情防控卡点值班途中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并根据单位安排承担该单位设立在浚县的新冠疫情防控卡点值班工作。2022年3月23日,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前往卡点值班途中,行至城区黄河路与东关后街交叉路口南侧右转时不慎摔倒受伤。张某坚持到达卡点值班至当晚 8 时许,因感到左臂疼痛便向本单位领导请假回家休息。次日,张某到浚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肩关节扭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该起事故经浚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张某无责任。该单位向浚县人社局申请对职工张某进行工伤认定,浚县人社局认为原告受伤系单方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不服,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张某为落实疫情防控任务,根据领导指派到疫情防控卡点值班是其“工作岗位”,张某任职单位也向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是在前往工作场所执行工作任务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作出事故认定,确认张某在涉案的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张某所受伤害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张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据此应当认定原告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法官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实际工作中,职工除了在本单位内工作外,由于工作需要,有时还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这时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法官提醒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时,要对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前往工作岗位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调查,对事故类别、发生的原因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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