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客户信息换“佣金”,通讯营业厅“内鬼”栽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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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们在去通讯营业厅办张“新手机号”,绝对想不到“新号”不新,新办的新手机号很有可能已经被注册过多个APP,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从2020年11月开始,徐某利用自己在通讯营业厅工作之便,在给顾客开卡时,在顾客不知情情况下,将顾客新办手机号和验证码信息发送到多个“拉新”微信群,用于注册各平台APP账号,以此赚取“佣金”。后徐某建立多个微信群伙同他人拉新牟利,截至案发,徐某共非法牟利15000余元。
法院判决: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788元,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提醒:
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灰黑产业链,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我们个人绝不能心存侥幸,大家一定要强化自身的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在社交平台上随意透露,以防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同样,也绝不能任意收集、使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以身试法将公民个人信息当作牟利工具,为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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