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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乘坐电动车未戴头盔 发生事故代价惨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8月2日,在鹤壁市山城区某路段,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乘坐人李某年仅五岁的女儿李某某,因受伤严重,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电动车以其轻便、环保等特点迅速成为重要的出行工具。但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不佩戴安全头盔、横穿马路、逆行等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对个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本案中,被告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骑行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乘坐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在事故发生后,头部未得到有效保护,最终造成一人受伤幼儿死亡的惨重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请加强道路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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