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伙还是借贷?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形似“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7年夫妻二人以张某某名义成立一家销售卫浴设备公司,2018年原告李某与夫妻二人签订入伙该公司的投资协议,由原告李某投资10万元持有公司5%净股,双方约定,李某此投资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经营以及变动,如经营过程中有亏损现象亦与原告无关,公司每年支付李某最低分红3万元。2020年1月,张某某和李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涉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张某某承担。因原告与被告合伙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2020年8月经清算,被告张某某为原告李某出具16万借条一份,其中10万元为原告出资款,6万元为书面投资协议约定的分红款。并约定月息1分,因该借条,张某某和李某某一直没兑现,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二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原告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只享有固定收益,上述约定不符合合伙关系一般特征,虽然双方签订了名为合伙经营的协议,但是被告未提供有关原告按照约定参与经营或负担盈亏的证据,故被告诉称双方系合伙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10万元款项名为出资,实为借款,关于借款利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被告欠付两年分红款,实际为欠付两年利息。
关于上述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虽以被告张某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实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的离婚协议是二人的内部约定,只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方当事人以“合伙、投资”等名义出资,但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且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的,虽符合合伙的形式特征,但其实质为借贷关系,故有关权利义务适用借款合同之规定。离婚时的债务分割只是原夫妻双方内部的事,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善意第三人,只要离婚前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仍有权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0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