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贷款没批下来,违约责任怎么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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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
是一道绕不过去的人生大事
能顺顺利利地签合同、办贷款
买到心仪的房子那叫一个满足
近期一位卖家把买家和第三人中介
告上了法庭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支付违约金
15万元及代为支付佣金5万元
一起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小王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屋
并与业主小张、第三人中介公司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后续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
签订合同时
买方小王支付10万元定金
由第三人代为保管
合同约定
小王在立契过户时
将首付款50万元交付业主小张
剩余房款100万元银行放贷之日
向小张支付
结果之后
小王既不履行合同也联系不上
无奈之下
小张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张诉称
自己及第三人积极协助被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但被告失去联系。
被告小王辩称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贷款审批通过,当时贷款审批未通过,造成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第三人称
贷款9月份已经通过,9月底开始联系不上被告
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未主张继续履行对原告小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王支付违约金及代为支付佣金的诉请因合同约定银行贷款未通过,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银行贷款审批是否通过原告小张证据不足原告小张的该项诉请本案不予支持如有补强证据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和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
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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