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获刑十个月!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0余万元用于个人理财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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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公款和公物是贪污,与“公”沾边的钱和东西不能拿。实际上,只要是在公司、企业里上班的人,不管职位高低、薪酬多少,一旦对单位财产起了贪欲,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作为员工,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鹤壁某销售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321000元用于网络投资理财。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归还该公司160000元,仍有161000元尚未归还。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会计的
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61000元。
【法官提醒】
财务从业者应当增强法治观念,树立规则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企业也应当加强内部财物制度建设,完善人员管理机制,防止公司财产因个人的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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