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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在山东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3年6月20日发布的公告,现就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山东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次山东受理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为: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360分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办法
符合此次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具体事项请查看申请地公告。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山东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拟在山东申请的人员,请及时查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学历证书原件;
(五)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报名时已提交格式证明的,不再重复提交);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6张;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山东省暨各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电话和公告网址,报名人员可登录山东省司法行政网(http://www.sdsft.gov.cn/)查询。

  
山东省司法厅
2013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307/8bc6573f-5e15-4780-991e-93294efe2a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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