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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已将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司法鉴定业务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相关细化管理的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为保障诉讼需求,已在山东省司法厅登记,并经2012年度山东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告的从事上述相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均延至2013年6月30日。

  

   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207/9265E22178364E2E92695AB0A5226D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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