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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出售个人信息获利 女子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与乐趣的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开始在卢氏县某镇街上经营某通信营业厅。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田某某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征得客户同意,私自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及验证码发送到其上线组建的各类软件拉新微信群内,供他人用于注册抖音、京东等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得1.5元至9元不等的佣金。截止案发,田某某在相应微信群中共成功发送手机号和验证码1313条,共计获利人民币8711.96元。

   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田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追究被告人田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田某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诺停止侵害。

  

  

  法院判决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其所在社区调查,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被告田某某非法出售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庭遂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8711.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2021年11月1日,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与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着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官提醒,不论是被动还是主动,不论是出于情谊的无偿提供还是追求非法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填写问卷等活动时保持警惕,慎重提供个人信息。对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各类账单、车票、快递等物品不要随意丢弃,注意及时涂抹、销毁。在使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时,可以在上面注明时间、单位和用途。同时,公众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应切记遵法、守法,不随意“人肉”或散布他人隐私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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