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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柴草“无端”着火引起邻居财产损失,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柴草“无端”着火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引起关注。

  原告李某家空调、车辆轮毂、后墙铝合金窗户均被烧毁至融化,玻璃全部炸裂,墙体大面积炸裂,着火原因不明,引燃物系被告张某长期在原告墙根下的柴草。原告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被告张某认为柴草引燃非其所致,不予赔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在原告李某房屋周围堆放杂物。

  浚县法院收到该案件后,考虑原告李某右手有残疾,且双方是多年邻居等多重因素,如果径行将案件分至业务庭开庭审理,恐怕不利于原本应该和谐的邻里关系,便立即转交给诉前调解员高同山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充分发挥其自身高水平调解优势,同时也借力基层调解组织---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两家多年的积怨予以化解。被告当场自愿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向原告家院墙周围堆放易燃物,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

  【法官提醒】相邻关系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处。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或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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