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网上买卖拒付尾款 依法审理定纷止争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丰富,交易形式更加便捷高效,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与日俱增,所以强调诚实信用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营造稳定公平可持续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更加重大。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网购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经营一家美容院,后因其他原因将该店面转让,打算将店里的保健品处理,于是在抖音发布了低价处理保健品的信息,被告张某看到后给原告留言让其加微信详谈。2022年2月,石某添加张某微信,询问产品回收事宜,双方于2022年3 月在微信达成协议,张某以14 000元的价格将石某的产品回收,货到验货后付款。张某收到石某向其发出的产品后仅支付10 400元,剩余3600元货款未向石某支付。经石某多次催要,张某不予支付,无奈下石某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货款36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辨称其收到货物包装残缺、数量及货物生产日期不对,但从被告提供的视频中,未显示被告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且该视频非其收到货后完整的开箱验货视频,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数量及生产日期不符一事,经原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数量与生产日期一致。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APP协商货物回收买卖,约定被告以14 000元的价格回收原告产品,原告将产品邮寄于被告,被告于2022年3月收到原告邮寄货物,至此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仅向原告支付了10 400元,剩余3600元货款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丰富,交易形式更加便捷高效,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与日俱增,所以强调诚实信用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营造稳定公平可持续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更加重大。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网购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经营一家美容院,后因其他原因将该店面转让,打算将店里的保健品处理,于是在抖音发布了低价处理保健品的信息,被告张某看到后给原告留言让其加微信详谈。2022年2月,石某添加张某微信,询问产品回收事宜,双方于2022年3 月在微信达成协议,张某以14 000元的价格将石某的产品回收,货到验货后付款。张某收到石某向其发出的产品后仅支付10 400元,剩余3600元货款未向石某支付。经石某多次催要,张某不予支付,无奈下石某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货款36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辨称其收到货物包装残缺、数量及货物生产日期不对,但从被告提供的视频中,未显示被告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且该视频非其收到货后完整的开箱验货视频,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数量及生产日期不符一事,经原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数量与生产日期一致。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APP协商货物回收买卖,约定被告以14 000元的价格回收原告产品,原告将产品邮寄于被告,被告于2022年3月收到原告邮寄货物,至此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仅向原告支付了10 400元,剩余3600元货款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抖音、网购均是时下非常热门的话题,老百姓足不出户就能享受购物的便利,但在网购中如何规避风险,出现纠纷如何收集保存证据,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多交易参与者可能陷入困惑,或者自认倒霉,或者采取过激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通过本案例,希望能让网购参与者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规则,引导交易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弘扬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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