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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 安“薪”回家过大年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1月底的一天,金乡县王丕司法所来了几名建筑工人反映工资拖欠问题。经司法所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原来他们工程队共有40人在金乡县某中学的建设过程中,与施工方和投资方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到期后工资及时结清,但工期一到,由于施工方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与工程队约定三次结清工资,可是施工方只在去年10月底支付了一次工资之后就再没了音讯,工程队队长多次上门讨要,都被投资方和施工方以多种理由拒绝,眼看春节将至,他们找到了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希望能拿回薪水回家过年。

  

  

  街道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成立关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工作小组,派相关工作人员与调委会一起协调工作,力求迅速解决农民工的困难。工作组和调委会负责人在经过协商之后,决定将施工方和出资方负责人召集到一起开展调解前调查。为了避免申请和被申请方发生正面冲突,工作组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开行动。一组与施工方和出资方进行会面,详细了解施工方和出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在给他们讲法律、摆政策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他们当前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提出了按合同分期给付的方案;另一组工作人员和所有农民工进行交流,稳定他们的情绪,并承诺一定会妥善解决他们的问题。

  次日,街道调委会将双方当事人代表邀请到司法所“和为贵”调解室,充分考虑双方诉求,拟好合同,被申请人一方要在2021年2月2日前将第二笔工资、在3月1日之前将第三笔工资汇入农民工工头的银行账户;而申请人一方也承诺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暴力讨薪活动。同时,为了避免后患,调委会又要求工头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收到每一笔汇款后48小时内发放给其他农民工。随后,被申请方的法人代表和农民工代表在调解员和工作组领导的见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就这样得到了妥善解决。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金乡县胡集司法所里,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卢某某和同村2名村民于2020年5月份经老乡介绍到济宁某公司打工,并于去年年底结束工期,济宁某公司位于胡集镇新材料工业园区内,目前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钱支付所欠工资款,于是他们来到该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胡集司法所调解员在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及时与该公司经理洪某及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联系,邀请其到司法所共同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后,工作人员一方面安抚民工情绪,积极说服劝导,一方面向公司经理洪某了解情况。在与洪某的沟通中,得知洪某年前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没有现金支付民工工资。针对洪某的问题,工作人员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农民工的现实困难以及告知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

  经过调解员的说服和批评教育,洪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惭愧的向大家道歉,表示一定竭尽全力尽快将大家的工资款结清。经与管委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公司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支付给卢某某等人。卢某某拿到调解协议高兴地说“有了它心里踏实多了,终于可以放心地过年了!”。

  这两个案例只是金乡县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及时帮助广大农民工过个安“薪”年,近期,金乡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制定下发《关于做好近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化解的通知》,重点部署开展农民工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迅速行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作用,争取法院、公安、信访等力量多方参与,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小纠纷就地调处,大纠纷联合调处,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做好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处理,逐件落实化解措施,对不能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解决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或诉讼渠道解决。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102/3dc8e164-dc6e-4801-b258-3ce241ce8e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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