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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收到货,却显示“已签收”,咋办?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今社会

  我们在工作或生活中

  经常需要通过快运公司

  寄送各种物品

  随着快件的增多快递公司

  难免会发生快件损毁

  丢失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

  产生的损失

  应当找谁赔付呢?

  

  一起来看看

  延津县人民法院

  是如何成功

  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公司于通过某快运公司将货物托运至安徽省某地,后收货人向原告反馈其并未收到相应货物,而该快运公司安徽省某地的派送网点称案涉货物已被收货人签收,双方对于货物是否送达产生争议,从而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并交付的义务,对该义务的完全履行需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签收面单并非收货人本人所签,经派件员回忆称签收面单系收货人让他人代签的,代签签名字体潦草,代签人是谁记不清了。故在承运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为减少企业诉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法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结合在案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大小,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调解,来最大限度衡平双方利益,最终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本案涉货物损失赔偿数额为2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完毕,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1.托运人托运货物时,要明确货物承运的主体,填写清楚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保存好托运货物凭证,货物价值较大时要进行保价,货物未及时送达时要注意收集证据。

   2.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要确保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派件人在派送货物时要确保收货人本人签收,他人代签收的,要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不能因派送任务繁重而简化必需的派送流程,防止因货物交付出现问题而功亏一篑。同时,以加盟合作方式承运的管理者,要加强对各承运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及交付。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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