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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田挖沙取土售卖 来钱快又多 法院:耕地红线不可触碰!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

  6%的淡水资源

  养育了世界近20%的人口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地之不存,粮将焉附?

  农田就是农田

  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

  耕地红线必须严守

  这不 今天小编要说的这事

  就是“聪明人”干了糊涂事

  

  近些年禁采力度加大

  土沙价格不断攀升

  老陈发现了“生财之道”

  将自己承包的基本农田

  交给老张挖沙取土售卖

  不到一年时间

  就收获了近9万元

  二人还没从“生意”

  好做的喜悦之情中

  回过来味

  就东窗事发了

  

  

  

  获嘉县法院依法审理了

  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老陈未得到批准

  把承包的农田交给

  老张挖沙取土售卖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两人行为毁坏了生态环境

  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

  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10000元

  案发后 老陈老张

  分别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对案涉耕地进行了回填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法所保护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耕者有其田”曾是农人最朴素的愿望,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社会常识。要想守住耕地红线,就必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 本案中,老陈身为“耕者”却不种田,为赚取一时之利益,擅自将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交由老张非法挖沙取土并售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依法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定罪处罚。他们的行为还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 耕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作为“有田之耕者”,本应勤耕细作、春种秋收,却为蝇头之利,私自毁田取土,最终触犯刑律,着实令人叹惋。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正在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将以更加务实的举措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努力让每一寸耕地都成为丰收的沃土,让中国饭碗端得更稳更牢。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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