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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顶楼”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买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

  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如果买到如意的楼层

  肯定很开心

  但是明明买了次顶层

  交房时却变成顶层

  碰到这种糟心事

  业主的权利该如何保障?

  

  

  

  王女士看中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售楼部沙盘模型显示该商品房建筑层地上22层。于是,王女士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21层房屋。2 年后,王女士按约定时间收房时,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上面为空中花园,无房屋构造,实际上是顶层,且有漏水现象。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按照售楼人员介绍及沙盘模型选房时,明确告知不要顶楼,收房时发现所购房屋与售楼人员的介绍和沙盘模型严重不符,所购房屋变成顶层,开发商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贷款利息及赔偿损失。

  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案涉楼栋规划建设与实际情况一致,宣传资料在售楼处均有公示,沙盘仅做示意用途,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案涉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21层是顶层的事实明确告知王女士,造成王女士的认识错误而作出签订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现王女士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王女士支付的购房款、维修基金、按揭贷款利息,赔偿王女士所支付房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欺诈、显失公平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规定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法官说法:

  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应向合同相对方及时披露或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房屋是民众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之一,在商品房屋买卖中,无论是在概念期还是在设计图纸确定之后,开发商在宣传、展示、说明购买的标的物状况时,对于足以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重大事实,都应当向客户作出如实陈述。如果设计图纸确定后,所售房屋与沙盘展示情况不同,也有义务将变更的情况及时告知客户,而非消极不作为。(审监二庭)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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