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死了,肖像权还在吗?
基本案情
2018年,知名男歌手Z某某因病去世。某微信公众号遂发表文章《Z某某去世是怎么回事?》,文章中粘贴有Z某某照片一张。Z某某配偶认为该公众号持有者信阳某公司对Z某某肖像的使用行为具有为其公众号引流的商业作用,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其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具有营利目的,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Z某某照片构成侵权,故其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信阳某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结果
浉河区法院审管办团队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了解到被告信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文章时使用了Z某某肖像照片,Z某某的肖像照片虽然来源于公开的网络,但系被告主动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该使用行为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使被告未丑化、贬损Z某某的形象,原告作为权利人仍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从被告的经营范围看,无采访发布新闻报道的权利,被告的涉案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经营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其微信公众号吸引流量、提高热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倾向。考虑到本案被告信阳某公司未丑化、污损Z某某的形象,其微信公众号阅读量少、转发评论为零、未产生一定的广告流量收益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并明确规定,死者人格权益受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作为请求权人主张权利。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社会经济繁荣的今天,诸多商业活动都需要使用到肖像,许多企业在使用已逝公民的肖像时缺乏法律意识,往往容易忽略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许可,由此也会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本案中,浉河区法院以案释法、用法释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同时也提高了辖区企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夯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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