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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公证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为当事人快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编者按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日前,司法部发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在户籍、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林木采伐等多个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反映了“减证便民”工作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近期,司法部“两微一端”和官网陆续刊登这些案例,供学习借鉴。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浙江省公安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为群众办理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

  案例二:宁波税务部门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即时办理购房减征契税事项;

  案例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异地考生远程报名专技资格考试;

  案例四:国管局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零材料”办理;

  案例五:湖南省浏阳市林草部门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行告知承诺制便利林农个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案例六:浙江省衢州市公证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为当事人快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

  案例七:四川省眉山市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政务服务效能提档升级;

  案例八: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快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案例九:中国银行太原杏花岭支行为客户快捷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

  案例十: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快捷办理养老终止业务。

  案例6

  推荐理由:本案例为公证机构通过对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实行告知承诺制为当事人快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当事人因亲属死亡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时,由于工作变动、户籍迁移、社区人员调整等诸多因素,导致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困难,形成办事“堵点”。采用告知承诺制先受理、后审查,是疏通“堵点”的有效手段。

  浙江省衢州市公证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当事人快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2日,当事人林女士和其女儿龚女士到衢州市某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2020年6月24日,林女士的丈夫龚某某因病在江苏省某市死亡,其生前与妻子林女士在衢州市共有两处房屋,一处为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龚某某、林女士夫妻退休后,随女儿龚女士常年在江苏省某市居住和生活。因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需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林女士回到浙江省衢州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知因被征迁人龚某某已死亡,需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后才能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于龚某某退休较早、与家人长期在外地生活,龚某某生前所在的相关单位均表示无法为龚女士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得知上述情况后,该公证机构决定先行受理林女士继承其丈夫龚某某遗产及龚女士放弃其父亲龚某某遗产继承权的公证申请,当即梳理列出待证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清单,并根据证明材料获取途径进行分类处理:对可以通过共享途径获取的政务信息类材料,由该公证机构负责核查;对符合《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范围的,由林女士及龚女士出具相关承诺书进行承诺;其他必要证明材料由该公证机构根据林女士和龚女士提供的线索,代为取证调查。

  申请受理后,该公证机构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银行等单位通过数据共享及部门核查的方式获取了龚某某的死亡信息、亲属关系信息以及遗产相关信息。根据林女士和龚女士提供的线索,承办公证人员专程到被继承人住所地和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走访,充分核实、确定龚某某死亡、亲属关系及遗产情况。6月16日,该公证机构为林女士及龚女士出具了公证书,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二、背景情况

  长期以来,当事人因亲属死亡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均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由于工作变动、户籍迁移、社区人员调整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在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相关单位取得亲属关系证明,从而导致办理公证期限长、程序繁琐等问题。衢州市司法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公证机构办证服务和理念,对遗产继承公证办理规程进行改革。

  三、经验做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部署、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衢州市司法局回应群众关切,根据继承公证办理特点,出台了《关于规范办理继承公证的通知》,推行继承公证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建立健全六项工作机制,切实服务百姓民生。

  (一)建立能用尽用机制,高效服务当事人。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公证机构均应采用,不再强调亲属关系证明必须采用统一格式。

  (二)建立身份确认机制,防范办证风险。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除特殊情况外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即可。特殊情况包括:未满十六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或临时身份证)另加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审查当事人身份,应当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进行身份信息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附卷备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证效率。公证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打破信息壁垒,对于《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机构可以共享方式获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书面记录附卷备查。

  (四)建立当事人承诺、证人证言机制,完善诚信体系。在继承公证中,如当事人确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公证机构通过正常途径也无法采集的,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供线索,由公证人员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进行询问核实相关事实,并将所得证人证言附卷备查。在询问过程中,公证人员应明确告知证人做假证及伪证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需要当事人自身承诺的证明材料,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附卷备查。

  (五)建立委托核实机制,缩短办证时间。在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较远的地方核实证据时,如派员亲赴外地核实有困难,可以委托当地的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核实所得证据或其复印件附卷备查。

  (六)建立上门取证机制,方便当事人办证。办理继承公证中,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线索,自行上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实施效果

  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多方合法权益,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需要谨慎审查,如何既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方便当事人办事,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是优化公证服务的新要求。衢州市司法局正是瞄准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出台规范办理继承公证的一系列措施,在继承公证业务办理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以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切实做好公证机构与用证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真正从制度层面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的当事人解决了因证明材料难以获取带来的烦恼。2021年4月8日改革以来,该公证机构共办理此类案件841件,惠及1700余名当事人,充分实现了程序简化、便捷高效、利企便民,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点评人: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识别自然人的身份向来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现代社会是一个大型、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如何确认“你是你”“他是他”经常成为问题。为此,我国建立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指纹或者人脸等生物特征识别、行政证明、公证处公证等一系列识别自然人身份和身份关系的制度。这些制度实现了身份识别的程式化、批量化处理,总体上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误认。在特殊情况下,上述制度的实施也会出现bug,以致于证明“你爸是你爸”成为困扰当事人的难题。良好的治理体系,要求在保持规则确定性、公平性、风险可控性的前提下,尽量方便群众办事,尽量提高行政效率,尽量节省社会成本。

  浙江省衢州市公证机构推行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就是上述努力的一部分。在当地和其他一些地方,领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必须确认原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以保证身份同一;在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则要求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以保证身份关系合法;为了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又需要当事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多份材料……如此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工作变动、户籍迁移、社区服务人员调整等原因,当事人开具证明存在困难;一旦缺少某项证明,整个办事流程就可能出现卡顿、形成堵点。衢州市公证机构在自己职责范围内,通过告知承诺制,为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提供便利,较好地解决了程序卡顿、疏通了流程堵点。

  衢州市公证机构的做法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决策部署落到了实处,体现了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值得深入挖掘、更多推广。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303/t20230302_472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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