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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妻子起诉返还,法院判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条短信,让妻子的心情坠入谷底,丈夫隐瞒自己与他人不正当交往支出多笔大额钱财。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丈夫的秘密

   黄婷和叶远2014年相识相恋,2015年二人登记结婚, 2017年生下一女儿。婚后日子虽然清苦,好在丈夫叶远贴心、顾家,黄婷觉得自己挺幸福,逢亲朋好友就说自己嫁对了人,处处维护丈夫。成家后丈夫在家人、朋友的帮助下,抓住商机,2021年在郑州注册成立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生意越做越大,家庭逐渐富裕起来,一家三口的日子也是越过越红火。

   业务增多后,叶远时常在外工作,夫妻二人聚少离多,但只要是在家,他就会体贴妻子、帮忙照顾孩子。直到黄婷无意间看到丈夫手机收到的一则来自“小猫咪”的暧昧微信开始,这种和谐幸福的生活被搅乱和打破。

   在持续争吵下,丈夫由开始的辩称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到最后向妻子摊牌,承认与微信名为“小猫咪”的杨露于2019年12月相识后开始不正当交往,当时二人均谎称系单身状态,后在郑州注册成立的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租住的房屋内一起居住生活。黄婷听着丈夫的讲述,看着他和杨露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等,内心彻底崩溃了。

  

  

   妻子的选择

   丈夫叶远向妻子黄婷道歉认错,并保证不会再和杨露联系。黄婷不愿相信丈夫,更不能容忍家庭辛辛苦苦挣的钱被丈夫大肆挥霍在别的女人身上,经过慎重考虑,她将杨露和丈夫叶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叶远将夫妻共同财产437035元赠予杨露的行为无效,要求杨露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

  

  

   庭审情况

   杨露辩称与叶远交往时不知其已婚,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原告主张返还43703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已给叶远247000元,在原告所主张返还的数额中应当扣除。叶远与黄婷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叶远对转款数额的一半具有处分权,应当确认该部分款项系被告叶远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婷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

   叶远在和黄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露不正当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露,不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也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故叶远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7月22日,叶远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向杨露转账共计388661元,为杨露购买饰品、医美咨询及整容等支出多笔大额费用,共计422335元。扣除杨露已向叶远转账的147000元,剩余款项275335元予以返还。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杨露主动履行返还义务。(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

   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应受到谴责。法院支持赠与情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返还的立场不仅体现对婚姻守约方的支持和婚姻关系中平等地位的保护,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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