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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冒“暴龙”眼镜,被判赔偿5000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知识产权保护

   天气渐暖,购买太阳镜保护眼睛的人越来越多,眼镜购买需认准防伪标识,小心购买假货。南乐县一小型眼镜店售卖假冒“暴龙”眼镜,被商标持有者发现,起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眼镜“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2021年7月4日,原告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被告南乐县某眼镜店购买了标有“BOLON”的眼镜一副,支付宝付款30元,公证人员对购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本院经现场拆封,封袋内有一款太阳镜,在眼镜腿的双侧标注有暴龙英文字母字样“BOLON”,右侧眼镜腿上有一防伪贴标,但经转换无法产生立体效应,防伪标贴下没有12位防伪镭射码,可以确认为侵权产品。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第 1068949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组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该眼镜店不服,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销售假冒产品侵权案件,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严重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产品,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要具备基本知识产权知识,充分认识售卖假冒产品的危害性,严格审查进货渠道,规范经营活动,减少侵权风险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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