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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噪音房”,中介服务费还能退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购房过程中,有时看房数遍
也难免百密一疏不久前,郑州的李某

  就遇见了这样的烦心事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在被告中介公司

  未如实告知房屋问题的介绍下

  购买了噪音超标的房屋

  并支付了10万元中介服务费

  后在法院主持下

  李某与房产公司达成调解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产公司退还李某购房款

  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现李某与中介公司因

  服务费退还及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与中介公司

  虽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

  但经中介公司居间服务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部分履行

  故双方之间实际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事实

  未向李某如实报告案涉商品房

  实际情况的行为

  故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对李某主张中介公司

  返还10万元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中介公司违约造成李某利益受损

  中介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支持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社会的建设,合同发挥的作用愈加重要,诚实信用也成了合同当事人首要遵循的义务。在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人的报告义务是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中介人违反主要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请求房产中介退还报酬并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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