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违约被索赔高额违约金,法院这样判!
在短视频风靡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主播成为了很多年轻人选择的就业方向。网络主播为了发展事业,往往会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单方解除合同时责任承担方式,网络主播违约时,演艺经纪公司会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为由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主播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娱乐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丁某在2021年签订了《独家艺人经济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某文化传媒公司(甲方),丁某(乙方)经充分沟通,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济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双方约定了合约期和直播要求。乙方保证在合约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与甲方提供的娱乐业务相竞争的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累计直播时长两个月,后又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并进行了直播。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将被告诉至新密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违约金以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独家艺人经济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并进行了直播后,不按约履行自己的直播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独家艺人经济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鉴于双方的过错程度、日常收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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