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新野法院:狗狗追逐撞伤他人 狗主人是否需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谢谢杨法官,多谢您的调解让我们邻里重归于好,我们以后还是好邻居!”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新甸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被告付某向法庭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

  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张某均系同村村民。2023年1月17日,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突然从路边冲出一只大型犬和一只小型犬,两只狗互相追逐,将骑电动车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身体多处骨折及肺部挫伤。原告刘某受伤后在新甸铺镇医院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将近六千元。经调查,两只狗分别为付某、张某所有。原告刘某向被告付某、张某索赔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杨焕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打电话了解案件情况。据了解,被告张某年事已高,家中儿子早丧,儿媳出走,二老合力抚养一个上学的孙子,家庭情况极为困难,且张某家属极力否认撞人的狗系自己所饲养。基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通过分析案情,杨法官决定快刀斩乱麻,尽快安排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杨焕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二被告进行普法,告知二人,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单独与原告刘某进行交谈时,杨焕以被告张某家庭贫困、邻里和为贵为切入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刘某在法官耐心劝说下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庭的协调下,邻里三方握手言和,二被告当场将商议好的赔偿数额支付给了原告刘某。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行为,不仅表现为饲养动物咬伤、抓伤、撞倒他人等情形,还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情形,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付某、张某系事发犬只的饲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推断出原告的伤情系付某、张某所饲养的狗互相追逐,蹿至其车辆处,致使车辆翻倒,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养狗千万条,拴绳第一条!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平时要确保宠物在自己可控管理范围内,携带宠物外出时,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此外,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理控制不力的情形,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815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