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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伪造证据 为惩戒罚款两千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闫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提交辉县法院,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司法权威,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闫某处以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

  

      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被告在其笔记本上书写的字据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闫某证据中的借款数额是用写有数字的小纸片粘贴上去的,且原告的笔记本中还夹有多份已裁剪好的类似小纸片。经询问,原告闫某承认是其粘贴的小纸片修改了借款数额。

      辉县市法院认为,闫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严重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对其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经过承办法官释法,原告闫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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