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中院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315之际,周口中院发布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食品安全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周口中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录
(一)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XX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二)原告某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XXX实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三)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项城店、河南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四)原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卫XX、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五)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项城市胡某副食经营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六)卤味店郭某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案
(一)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XX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肉制品企业。1999年12月,该公司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洛阳XX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019年1月份,洛阳XX公司开始将涉案弹脆香肠投入市场。
经周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香肠标贴的设计使用人为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且涉案弹脆香肠具有一定影响力。洛阳XX公司与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河南境内从事和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肉制品加工企业,洛阳XX公司所生产的弹脆香肠不论是在外包装主视图的整体布局、色彩及卡通图案上与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具有相似性,还是在内包装袋、单支肠衣的包装上均使用了与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洛阳XX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弹脆香肠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
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该侵权案件是涉及知名企业商标保护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审理对于规范正常的食品生产、销售秩序、促进良性竞争,增强社会大众的品牌意识,推动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原告某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XXX实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情摘要:原告是全国最大、生产设备最为先进的品牌羽绒服生产商。被告沈丘县XXX实业有限公司在其门店招牌和室内装潢上突出使用标识,经比对,被告所使用的字样及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商标相同,且属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原告享有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假冒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沈丘县XXX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拆除带有侵权标识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同时赔偿原告侵权经济损失15000元。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原告作为全国最大的品牌羽绒服生产商,旗下拥有众多子品牌,企业品牌具有强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力。被告知假售假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本案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百姓生活,该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力地打击了知假售假、买假卖假行为,保护了知名品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项城店、河南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PaulFrank(大嘴猴)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出现在服饰、鞋、童鞋等各种系列产品上,并在全世界销售。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毛巾,涉嫌侵犯原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本案经审理,二被告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当场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5300元整。
典型意义
源自美国的“大嘴猴”品牌,因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催生了个别企业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想方设法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严惩侵权是对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通过法院耐心调解,该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极大净化了本地营商环境,有力保护了大嘴猴公司的良好声誉,同时提高了公众保护名牌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原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卫XX、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9年的一家经营内衣服装产品设计及销售的企业。2018年11月26日,原告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被告一卫XX在被告二经营的某网站上开设了网络店铺,未经原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利用注册商标在店铺进行虚假宣传、伪造印章,其经营系列产品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经开庭审理,判令被告卫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857元。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和发展,网络购物领域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大量发生,一些价位低质量次的商品采取“傍名牌”的方式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也给消费者的合法维权带来极大难度。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力打击了线上侵权行为,规范了网络商户的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项城市胡某副食经营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项城市胡某副食经营部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商超招牌突出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一、项城市胡某副食经营部立即侵止侵犯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项城市胡某副食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三、驳回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项城市胡某副食经营部负担500元。
(六)卤味店郭某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在周口市商水县经营卤肉店,自制销售猪蹄、猪脸、猪耳朵等熟食。2020年9月5日,商水县公安局练集派出所民警在其熟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后并经检测,郭某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4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刑案落判,并不意味着对郭某违法行为民事追责的终结。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郭某在熬制卤肉过程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被告郭某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周口中院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45000元,并在周口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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