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制作带“毒”的美味,判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各类聚会活动也多了起来,三五好友聚餐、追剧娱乐,卤牛肉、熟牛肚等下酒菜必不可少,可是你知道吗?这些熟食制品在制作过程中,一些不良商家为了提高口感,让熟食制品颜色更鲜艳,会使用亚硝酸钠,导致美味带了“毒”。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无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牛肚冻品,这些牛肉、牛肚冻品均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禁止销售的国外产地的肉类及其制品。为提高牛肉口感,防止腐坏,让肉质颜色更鲜艳,被告人王某在加工过程中,添加餐饮服务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卤制成熟食后非法销售给他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牛肉制品加工成熟食对外销售,并在加工过程中掺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王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牛肉、牛肚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购进国外未经检疫检验、无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冷冻牛肉、牛肚,其来历不明、死因不明,有携带病毒、各种致病菌、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风险,更大大增加了疫病流行风险。被告人王某添加餐饮服务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长期食用亚硝酸钠超标的卤牛肉、熟牛肚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食品经营者要以案为戒,长鸣食品安全警钟,依法、依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平舆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从快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切实扣紧扣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76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