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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保安兼职“拉皮条”既可“刑”又可“铐”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保安在酒店上班,却做起了“拉皮条”的生意,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而且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余二被告人钱某和孙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人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在内乡某酒店当保安期间,受李某(已立案)安排,帮助其组织的卖淫活动推介男性嫖客,每推介一名男性嫖客交易成功后可拿到50元提成。至案发,赵某介绍男性嫖客18次、获利900元,钱某介绍男性嫖客13次、获利650元,孙某介绍男性嫖客10次、获利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介绍卖淫,即俗称的“拉皮条”,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据了解,酒店人员兼职“拉皮条”的现象并非个案。

   在此向广大朋友提醒,类似向住客介绍卖淫女、递送卖淫女名片、电话号码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倘若遭遇类似“拉皮条”情况,可通过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及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共同维护城市文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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