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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能马虎,成份用量标注不能含糊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在很多食品中都会用到,但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量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应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识。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于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某餐厅下单购买鲜柠檬芦荟饮品两杯,共计花费28元。后于某发现在饮品中含有一种名为库拉阿索凝胶的添加剂,但未注明用量和食用禁忌。便以某餐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

  某餐厅称其销售的“鲜柠檬芦荟”饮品中使用的库拉阿索凝胶的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线下销售芦荟饮品时都会提醒消费者孕妇和小孩的不能食用,因网络销售平台技术原因未能录入具体提示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餐厅在网络销售平台未按规定标注禁忌人群及每日食用量,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判决某餐厅退还于某购买饮品费用28元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广大餐饮从业人员汲取教训,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的安全,共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千万不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者12315投诉举报。一旦发生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要立即就诊,保存好相应证据,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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