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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刻意隐瞒,虚假陈述需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在法庭上“耍小聪明”

  对买卖合同关系予以否认

  隐瞒事实证据

  最终付出了不诚信的代价

  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

  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承建的

  某项目工地(项目发包方为:丙公司)运送混凝土

  合计1138363元

  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遂诉至焦作中站区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告乙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否认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未提交已给付原告货款的证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

  认为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原料混凝土建设案涉项目

  经双方对账盖章确认

  被告共欠原告1138363元混凝土款未付

  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遂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公司

  混凝土款1138363元及利息

  

  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被告乙公司却陈述

  已给付原告货款250000元

  且提交了对账单、手机转账截屏

  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导致案件被改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乙公司隐瞒事实、虚假陈述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

  浪费了司法资源

  依法应给予惩戒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

  对被告乙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

  该决定作出后

  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复议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乙公司的复议申请

  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

  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

  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

  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理性应对诉讼

  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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