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公证员朱同立、王小玉恢复执业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关于公证员最高任职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8〕司律公字008号)规定,经审核,你单位报请的公证员朱同立、王小玉恢复执业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审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证处公证员朱同立、福海县公证处公证员王小玉恢复执业,颁发公证员执业证,签名章予以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3/d9f3fbe9711c43e38bd6d5cc58d6dd7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