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遛狗不牵绳致人十级伤残 赔偿十几万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男子陈某在遛狗时,狗突然失控将正在骑电动车的杨某撞翻在地受伤昏迷。近日,封丘县法院冯村法庭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3月9日上午6时许,原告杨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村路口附近,被村民陈某饲养的大型犬撞倒,致使杨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经鉴定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饲养的昆明犬系烈性犬,陈某在随行的过程中,并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导致案涉犬将杨某撞伤,陈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杨某的损失数额合计为132794.47元,扣除已垫付的7800元医疗费,仍应向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994.47元。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要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出门遛狗时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脱离自己的管控。否则,一旦闯出祸端,追悔莫及。本案中,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出门遛狗时未拴狗绳、未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某因受到狗的冲撞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作为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983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