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重庆:公民行政处罚超5000元 可申请听证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3年1月31日,在重庆市司法局举办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了新修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渝府令〔2023〕354号)的具体内容,该规定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按照新规,对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公民有权要求听证。

  公民行政处罚超5000元 可申请听证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

  如何申请举行听证会?新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告知听证会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突出便民利民 听证会在30日内举行

  据了解,《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上位法的修订等原因,旧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执法工作新要求。

  重庆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殷洁表示,本次修订更加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新增了当事人可以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举行听证3日前申请延期听证,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同时,新规定强化了听证的监督保障。新增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规定了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设置旁听席,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

  此外,新规定突出提升了行政执法效能。新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一并告知听证事项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在30日内举行等内容。通过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减少文书等方式,提升效能。(人民网-重庆频道)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304/t20230404_4756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