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完善四项制度让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
近日,济南市司法局印发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办法》《济南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四个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优化升级,确定了“一审核、一备案、两评估、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模式。
理顺合法性审核主体
提高合法性审核质效
为提高合法性审核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作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条例》,按照制定主体不同,“四个文件”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体作出调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审核、一备案”的合法性审核新格局,由市政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市司法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新规定进一步促进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不断增加研究深度、增强审查实效。
事前事后两评估
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区分文件制定的不同阶段,确立了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的“两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修改、废止和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两评估”机制填补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缺少事后监管措施的空白,形成了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公布后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衔接新法
更加注重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四个文件”规定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规定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书面记录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记录。规定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前评估的,应当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10/e8962b48-fbc6-41b8-af08-031961fdc7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