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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的钱原配可以追回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原告曹某的丈夫邢某以交朋友为由,向被告史某转款三笔,其中两笔各20万元,一笔175622元,共计575662元,该款项属于原告和被告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邢某在转款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其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开支,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原告曹某要求确认被告邢某和被告史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史某返还丈夫赠与的款项575662元。

  被告邢某承认了自己在瞒着原告的情况下,与被告史某谈男女朋友的事实。被告史某辩称,在认识邢某后,与邢某以及介绍人反复确认,均得到被告邢某已离婚的结果。被告史某认为邢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虚假的离婚单身身份与其交往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邢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只能请求被告史某返还部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邢某在与原告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追求被告史某,向其转款575662元。被告邢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被告邢某赠与被告史某575662元,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原告曹某同意赠与被告史某钱款,侵犯了原告曹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综上,被告史某取得上述钱款没有法律根据,原告曹某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要求确认被告邢某赠与被告史某钱款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史某返还赠与款项5756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告史某将所有款项返还了原告曹某。

  法官提醒:夫妻为一体,本应同心同德。但当确实需要对配偶及其第三者提起撤销赠与行为的诉讼时,应当注意准备好证据。平时应密切关注配偶的财务状况,在发现异常时及时留存证据以便更好的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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