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净身出户,可以不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就真的一点都不用付了吗?2023年3月2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王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
王女士与姚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相恋,2018年2月14日,二人在洛阳市西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生育一男孩。孕期因家庭琐事的无数次争吵和孩子患有的先天性心脏病,让王女士看不到婚姻生活的希望,孩子出生后第43天,王女士与姚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姚先生抚养,二人现有住房归姚先生所有,王女士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二人离婚后,姚先生为给孩子治病,带领孩子奔波在洛阳、四川等地医院就医,孩子先后经历4次手术,后续还要继续治疗。现因生活困难,希望王女士可以承担孩子每月1000元抚养费。
王女士离婚后一个人生活,生育时患有严重妊娠高血压及并发症,加之后期因离婚心情抑郁导致落下产后后遗症,需要定期去医院复查及长期服药,至今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月收入只有2040元,仅够维持自身日常开销,无力再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二人协商不成,王先生以孩子名义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的内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约定孩子由姚先生抚养,但因孩子患病等原因姚先生开支增加,生活陷入困境。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结合王女士的收入、本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作出王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的判决。
法官说法
子女与父母血脉相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随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当遵守,但该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处的必要时主要包含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上学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物质基础,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应认真对待,不可逃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17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