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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新经济业态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

  和传统模式相比,

  这种就业形态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

  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复杂。

  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况下,

  当外卖骑手发生工伤事故后

  经常因找不到责任主体而产生疑问

  “我有没有雇主?我的雇主又是谁?”

  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外卖骑手曹某到外卖平台经营者某宁公司应聘。应聘成功后,曹某与某宁公司、某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曹某自备摩托车和印有“某团外卖”统一标识的衣服等,在某宁公司指定的考勤程序中打卡,从事某宁公司安排的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1月19日,曹某在取餐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妻子孙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曹某生前与某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予以确认,某宁公司不服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关于外卖员曹某和外卖平台经营者某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巩义法院结合实际用工情况,认为曹某生前为某宁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某宁公司委托某成公司向曹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曹某与宁公司之间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虽然曹某、宁公司、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系商业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因该协议约定存在规避劳动关系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适格民事活动主体,并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从属性是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核心标准,包括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下,平台从业者受到平台在工作规则、工作时间、工作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报酬、工作外观等方面的控制,呈现出管理方式由线下变为线上的特点。平台企业作为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控制经营活动的全部要素,利用用户数据信息和算法技术整合资源配置,利用算法对平台从业者发出指令,平台从业者按照指令将商品输送至目的位置。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平台从业者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并未发生实质转变,因此,本案中作为平台从业者的曹某与作为平台经营者宁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曹某与某宁公司、某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中虽明确各方属于商业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三方协议中否认劳动关系的条款,属于减损劳动者权益的条款,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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