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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疫情防控考生告知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吉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应试人员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应当遵守国家、省(区、市)、考区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司法部继续在主观题考试考前上线“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应试人员应每日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填报,在打印准考证时签署《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

  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集中隔离或救治,不得参加考试。

  按照长春市卫健委要求,凡是自11月21日起有内蒙古呼伦贝尔满洲里,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祝桥镇、周浦镇旅居史,来(返)长春市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应持有抵长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严格遵守考点疫情防控规定。考生进入考点时,须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测温,并主动接受入场考务安全检查。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

  “吉祥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的考生,须于考试当天,提供考试48小时内在吉林省检测机构检测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肺部CT结果等医疗检验材料;不能出具检测阴性证明等材料的,不能参加考试。

  “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考生,须于考试当天提供吉林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可到正常考场参加考试。不能提供诊断意见,但经现场确认可以参加考试的,须按规定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能提供诊断意见,且经现场确认不得参加考试的,须服从防疫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考场疫情防控规定。考生须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考生在进行人脸识别时须摘下口罩。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入场和散场时要按考务人员的指令有序进入和离开,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四、严格惩治瞒报、误报行为。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吉林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文件执行,考区所在地政府有进一步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ft.jl.gov.cn/zwgk_158944/gsgg/202011/t20201125_7783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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