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借出来的钱,不是自己的?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借出来的钱,真的是自己的吗?有这样一个案例:
汤某与王某、李某系朋友,一日,王、李二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汤某处拿走卡主为汤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20000元),言明使用半年归还;同年11月,王、李二人又以承包田地为由从汤某处使用借呗借得30000元。二人在信用卡、借呗款项到期偿还了一部分。针对剩余部分,经汤某多次催要拒不给付。汤某无奈,在还清信用卡及借呗后,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李二人还款。
二被告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二被告共同从原告处借用信用卡、借呗并消费50000元,有发卡行出具的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予以证实,信用卡仅能用于持卡人自行消费,不得出借,原告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出借给二被告消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信用卡款项20000元;二被告使用原告借呗消费的30000元,亦非原告自有资金,该民间借贷合同亦属无效,故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的10400元,综上,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30400元(20000元+104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倒卡手续费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何种情形下,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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