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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医疗损害多年后又发生疾病,医方应否再次赔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医疗损害导致的医疗费医方应进行赔付并无疑问,但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多年后又发生疾病,医方是否应当再次赔付?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医方再次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以及支付后续五年护理费用共计230689元。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原告刘某患病到被告内乡某医院治疗,治疗后刘某病情恶化,呈现持续植物人状态。2008年1月,河南省医学会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医方内乡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8年6月,经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刘某将内乡某医院诉至法院,此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内乡某医院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9万元。

  2018年11月,原告刘某发生肺部感染,在北京市某医院救治,又因法院判令的医疗事故10年护理期已超期,原告将内乡某医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此次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再支付5年的护理费用。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鉴定,经南阳某司法鉴定所审查:刘某“植物状态”和“肺部重度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内乡某医院辩称:原告已是75岁高龄,后期护理费应按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每年计算。原告此次患病与医疗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后期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医疗事故导致植物人状态长期卧床,引发肺部感染,与被告的医疗事故有因果关系,属于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事故发生时,被告给付的10年后期护理费期限已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要求再支付5年的后期护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内乡某医院赔付肺部感染所花费的医疗费以及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作为主张的一方,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代理人通过申请鉴定,鉴定出刘某医疗损害所导致的“植物状态”和此次“肺部重度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断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失程度,及时定责、处理医疗纠纷,患者一方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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