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加餐” 客人起诉索赔为何被驳回?
就餐吃出虫子
食客维权找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
是食品安全还是自导自演?
索赔缘何被驳回?
请看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的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意外“加餐”引发纠纷
小李外出至某牛肉汤馆用餐
用餐过程中发现异物
经查看该异物为虫子
向店家反馈以后
店家向小李退款10元
小李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索赔无果
故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店家赔偿其1000元人民币
并赔礼道歉
店主质疑“自导自演”
餐馆经营者辩称
当时小李吃出来虫子的时候
没有在意
为表歉意就直接赔了10元
赔过钱以后原告小李
又将剩下的饭给吃完了
并提出了十倍赔偿
所以怀疑虫子
是原告自己放进去的
法院审理 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系
案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结合原告提交的图片及录音光盘
与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
无法确认原告牛肉汤中的虫子
系被告故意或过失所致
还是在原告就餐后不慎落入
且在被告向原告退款后
原告将剩余食品吃完
庭审中原告称
是因为当时是吃到最后
反正已经吃出来了
吃了也没事儿,不想浪费
才将剩余牛肉吃了
并未对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
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或已经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举证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
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
并赔偿其1000元损失的主张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
在享受味蕾盛宴的同时
广大消费者
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保障意识
若出现餐后不适等
及时取证、理性维权
餐饮经营者
应做好各项卫生保障
尽量设置完善的监控设备
以应对某些意外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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