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当“遛狗”遇上“牧羊”,致人受伤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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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遛狗”遇上“牧羊”,狗追羊奔,致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且看邓州法院审理的这起饲养动物致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清晨,邓州城区,张某河边散步,刘某骑车遛狗,李某悠闲牧羊,三人本无缘,全赖狗追羊。
狗与羊相遇,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两眼“放光”,因未牵引约束,狂追李某饲养的两只羊,李某一绳系于两羊脖颈,手持绳中,两羊因受惊吓猛然挣脱后,并排向前狂奔。张某毫无防备被两羊所系绳子绊倒受伤,为此造成损失两万元,事后张某向刘某、李某索赔未果,遂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大型犬种,未依法办理养狗许可,且在遛狗时未进行牵引约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李某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且因其错误的牵引方式增加了两羊奔跑时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也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法院酌定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为市民,饲养宠物应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外出时做好合理约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城市建成区内非教学、科研等需要,禁养家禽家畜。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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