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邓州法院:当“遛狗”遇上“牧羊”,致人受伤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遛狗”遇上“牧羊”,狗追羊奔,致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且看邓州法院审理的这起饲养动物致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清晨,邓州城区,张某河边散步,刘某骑车遛狗,李某悠闲牧羊,三人本无缘,全赖狗追羊。

  狗与羊相遇,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两眼“放光”,因未牵引约束,狂追李某饲养的两只羊,李某一绳系于两羊脖颈,手持绳中,两羊因受惊吓猛然挣脱后,并排向前狂奔。张某毫无防备被两羊所系绳子绊倒受伤,为此造成损失两万元,事后张某向刘某、李某索赔未果,遂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大型犬种,未依法办理养狗许可,且在遛狗时未进行牵引约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李某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且因其错误的牵引方式增加了两羊奔跑时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也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法院酌定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为市民,饲养宠物应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外出时做好合理约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城市建成区内非教学、科研等需要,禁养家禽家畜。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41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