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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业“潜规则”碰上了法律的“明规则”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

  买房人到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

  销售人员提出可以打折、优惠

  不过买房人要另付几千的“好处费”

  成了该行业的“潜规则”

  由此引发的纠纷

  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且看焦作中站区法院审理的一起

  因垫付“好处费”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

  原告李某称

  2019年1月

  借给被告赵女士5000元用于买房

  被告说开工资就还钱

  也没打欠条

  2019年3月至11月

  赵女士分三次微信转账已还2000元

  剩余3000元未还

  微信、电话都被拉黑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女士辩称

  从未向原告借过5000元用于买房

  

  3

  法经审查后认为

  原告系房产销售人员

  被告系购房者

  

  原告向被告销售房屋的过程中

  在原告的促成下

  被告同意向原告的部门经理

  支付好处费5000元

  以享受到房价的优惠

  被告称其暂时无力支付的情况下

  原告同意为被告垫付该款项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

  返还其所称的垫付款

  如原告实际垫付了该款

  则相当于被告为获得原告公司的房价优惠

  已经向原告所称的公司的

  有关人员个人支付了该款

  显然

  被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破坏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原告的垫付行为实际上是

  帮助被告完成了上述不合法行为

  亦是不合法的

  故因该垫付行为

  所形成对被告的权益是不合法的

  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原告的起诉

  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遂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群众

  在购买房屋时

  不要向个人支付房款以外的额外费用

  其实所谓的优惠

  实际可能是你本应享受的政策

  而该行为亦是明显违法

  且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只保护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利益

  违法的行业“潜规则”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与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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