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电动三轮车后果自己承担
男子购买二手电动三轮车,出了事故后负次要责任。然而他却认为是车辆所属的商家和生产商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商家和生产商则认为是买家非法改装,明知可能有风险还驾驶上路,承担赔偿责任实在是“冤”。
那么商家和生产商是否应承担买方因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单某与被告安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单某从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案涉电动三轮车后,对电机、控制器、下盘、车架长度等进行了大幅度改装,并加装了自卸和自吊,后单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经鉴定属轻便型正三轮摩托车,交警认定单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单某认为,某车业有限公司未就其生产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尽到合理标示及充分安全提醒等义务,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案涉电动三轮车未尽到检测、充分提醒等义务,应对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将安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安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案涉车辆是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从第三人处回收的二手车。且其所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所有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是明知的,其在原告购买车辆时明确告知其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尽到提示义务。案涉车辆是原告从其处购买的二手车车架而非新车,原告购车后违法对车辆进行改装,致使案涉车辆的整体性能根本改变,最大车速和功率均提升很多,存在极大安全技术隐患。原告在行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上述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裁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原告单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单某提交的发票非其购车时出具,出厂合格证亦无法确定系被告某商贸公司于原告单某购车时出具,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未尽到合理表示、充分提醒等义务。原告对案涉电动三轮车进行大幅度改装,外形、长度、速度及性能等均已被改变,案涉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的车辆系经其改装后的电动三轮车。原告单某改装案涉车辆并驾驶上路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购买车辆的人增多,城市道路高峰时期容易出现交通堵塞。电动三轮车作为如今新兴的车辆,有着很大的优势。首先它是以电为燃料,既便宜又清洁,其次它的体积相对较小,减少了堵车的可能性,而且电动三轮车有自己的拖箱,方便人们携带物品。但是,电动三轮车也有一定的风险,我们要注意,千万不能私自改装电动三轮车。《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非法改装后,未经过安全性测试,交通事故发生时会增加人身损害。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案涉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原告对该车辆进行了大幅度改装,改变了车辆原有的外形、长度、速度及性能等,该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原告驾驶改装电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管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兼南曹快审速裁团队团队长朱宏扬提醒,在购买电动三轮车时,应当注意审核车辆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不要擅自改装。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关于非机动车的界定范围,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68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