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or“工作”?有无劳动关系 用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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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年未发工资
赵某起诉维权
可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求
这是怎么回事?
请看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的
一起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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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被告薛某曾代理原告赵某案件
二人因此熟识
赵某发现法律服务行业
是一个收入稳定
受人尊重的行业
也想进入到这个行业学习
自2020年10月29日起
原告在被告处法律宣传
记录会议、制作法律服务所徽章
及版面用语、制作录音光盘及文字
制作诉讼材料接收清单等
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
赵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
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共计29万余元
法律服务所辩称
只有具备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资格
才能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但不是劳动合同
法律服务所本身不具备自身生产经营的能力
是从执业人员收取代理费中
抽取部分提成
维持运转
赵某没有从业资格
法律服务所与对法律知识、庭审程序、法律关系
没有明确认知的赵某没有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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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看似劳动报酬纠纷
实则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应当结合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
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
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
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
综合考量予以认定
本案中
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根据查明的事实
赵某认为自己是到法律服务所工作
并且是经法律服务所主任薛某的允许
但法律服务所主任薛某
则认为赵某是来学习的
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与法律服务所之间
就工作安排、工资标准等内容进行过协商
且赵某称自2020年10月到2022年9月之间
法律服务所未向其发放任何报酬
但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
其曾向法律服务所提出异议
赵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
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是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
法律服务所与赵某虽均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但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受法律服务所持续性管理
并接受法律服务所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
同时根据查明事实
赵某于2022年6月
以其他单位员工身份参与诉讼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故
赵某与法律服务所之间
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赵某基于劳动关系
主张法律服务所向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诉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维权需合法有度
不可任性滥用权利
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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