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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互让”孩子,咋办?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掌中宝”,常见的是离婚夫妻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你争我斗,但是双方“互让”孩子的还真不多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审理了一起“少见的”双方均不要孩子的离婚纠纷案件。

      何某(女)与周某(男)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合,但随着时间推移,二人因生活琐碎渐生隔阂。2023年4月,何某向灵宝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孩子随父亲周某生活。

      阳平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情况较为特殊,为了给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耐心劝导,但二人坚决表示要离婚,且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

      何某诉称,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一直都由男方周某抚养,孩子随其父亲生活更好一些。

      周某辩称,其出门在外打工,孩子只能由其父母带,况且经济能力有限,养不起孩子。

      庭审中,承办法官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层面引导双方应多为孩子考虑,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抚养教育子女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一项道德义务,二人即便离婚也不能对孩子不管不顾。如果硬性将孩子判给一方,一方心不甘情不愿、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婚生子由周某抚养,何某每月向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年满18岁止。

      法官寄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要求孩子随对方生活,是对法定义务的明确拒绝。

      离婚诉讼既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即便夫妻双方确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也要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建一个美好的家庭,给孩子一个温暖的港湾。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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